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68號
原 告 家志製旗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葉
訴訟代理人 許立騰律師
被 告 鄧英男
鄧俊男
邱宏志
邱宏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黃郁珊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陳懿璿律師
蔡佩蓉律師
被 告 鄧茂男
訴訟代理人 鄧兆華
被 告 鄧兆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81號確認界址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對於被告所有之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與原告所有之坐落同段53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間之界址存有爭議,經被告鄧英男、鄧俊男、邱宏志、邱宏傑就上開土地提起確認界址訴訟,現由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81號確認界址事件審理中。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即被告有無占用系爭土地,應以該確認界址事件之訴訟結果為斷,依首揭法文規定,本件有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