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8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金川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源
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偉祥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昆樹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陳展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祥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美金82,965元,嗣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58,312元,依原告起訴之日即110年8月4日,臺灣銀行當日牌告美金現鈔賣出匯率為新臺幣(下同)28.08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254,693元(28.085×258312≒0000000,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874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24,166元外,尚應補繳48,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聲明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