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探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火杉
訴訟代理人 蔡鎮隆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優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489,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合計為25,6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