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76號
原 告 楠堃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楊德一律師
被 告 彭秀雄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彭子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仍有必要,爰命再
開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