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應急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存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2日110年度訴字第17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