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12號
原 告 聯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文仁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俊愷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張新福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智鈞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新福為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之規定自明。經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1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111年12月8日言詞辯論後,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之法定代理人於111年12月25日變更為張新福,有被告陳報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可證,自應由張新福為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