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35號
上 訴 人 杜宥蓁(更名:杜羽惠)
住○○市○○區○○街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蔡欣汝
被 上訴人 晟昱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