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8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李靜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敏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亭涵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加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雅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訴之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28萬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以下,依法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故非得與本訴所行之通常訴訟程序行同種之訴訟程序,揆諸首開規定,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