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83號
上 訴 人 加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雅
被 上訴人 李靜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