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09號
原 告 新亞洲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祥統科技有限公司間之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