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5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俊傑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祥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余立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5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萬2,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4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