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62號
原 告 多加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吉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楊文瑞律師
被 告 弘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惠美
訴訟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於11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於111年7月25日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見本院卷第327頁),經核確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