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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98號
原      告  旭鴻染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發 
被      告  增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榛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費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