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彥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益電子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76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附表、上訴利益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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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面積0.75㎡×56,013元/㎡=42,010元 |
| 占用面積2.39㎡×66,844元/㎡=159,75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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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