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輝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崧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29號損害賠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2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