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8號
原 告 史綵甯
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律師
被 告 張芮菀(張秀鑾之繼承人)
周淑華(張秀鑾之繼承人)
周敏華(張秀鑾之繼承人)
張淑貞(張秀鑾之繼承人)
陳月英(張秀鑾之繼承人)
張玉玲(張秀鑾之繼承人)
張又仁(張秀鑾之繼承人)
上 七 人
訴訟代理人 謝錫福律師
被 告 吳鴻瑋(黃瑞竹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鴻瑾
謝秋英
張錦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遷
被 告 彭定祥
張淯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錫福律師
被 告 日昇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石寶
被 告 龍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石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