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0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范舜朝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好客來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桂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上訴聲明或繳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