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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大漢新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于宜宏
訴訟代理人  曾柏軒律師
被      告  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樺
被      告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被      告  李宥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