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40號
原 告 吳秀珍
訴訟代理人 劉鴻傑律師
被 告 綠大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華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嚴珮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5月12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