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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原      告  呂理正  
            呂理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劉逸旋律師
被      告  國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泉源  

被      告  均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泉源  

被      告  宋國揚  

上列  4 人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戴一帆律師                     
被      告  宸碁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昱  
上列  2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黃唐施律師
被      告  林瑞珠律師即林鼎睿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為確認訴訟程序之合法性並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