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原 告 呂理正
呂理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劉逸旋律師
被 告 國華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宋泉源
被 告 均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泉源
被 告 宋國揚
上列 4 人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戴一帆律師
被 告 宸碁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子昱
上列 2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黃唐施律師
被 告 林瑞珠律師即林鼎睿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為確認訴訟程序之合法性並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