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貴淋
上 訴 人 趙翊均
蔡明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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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
被 上訴人 江萬順
江秀蓮
江威慶
江萬演
江秀英
江萬和
江秀珍
江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7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10,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3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