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原 告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慶仁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被 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昌明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被 告 郭李美紀即無餓不座麵飯館
訴訟代理人 郭建得
被 告 國世德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全
被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被 告 鑫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瑜
訴訟代理人 張水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