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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原      告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呂緣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被      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昌明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被      告  郭李美紀即無餓不座麵飯館

訴訟代理人  郭建得 
被      告  國世德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全 
被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被      告  鑫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瑜 
訴訟代理人  張水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及第六項所載「新臺幣15萬7,742元」均應更正為「新臺幣15萬8,71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