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通訊地址:桃園龍潭○○00000○00○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豐海洋科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8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986萬4,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萬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