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吳純默
法定代理人 吳文慶
上 訴 人 亞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詩雋
上 訴 人 鄭詩慧
吳明聰
吳明勳
吳益明
徐啟學
徐奕揚
林慶茂
湯秀春
曾秀珍
被 上訴人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7,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