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原 告 旭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峯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孫瑜繁律師
林育生律師
朱峻賢律師
被 告 順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芷曦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謝天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17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