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原 告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枝茂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陳明政律師
複 代理人 華育成律師
被 告 駿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延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1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4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人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已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16日具狀提出新事證(本院卷二第369至383頁),經核確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