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23號
原 告 孫彥芸
台灣新視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原彰
被 告 李舜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孫彥芸、台灣新視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為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