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原 告 詹明政
吳水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被 告 柏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源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52,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68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0 元,尚不足新台幣106,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