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研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尚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敏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1萬5,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8,5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