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森宏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易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承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靜涵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4日110年度重訴字第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00,358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9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