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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順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英釗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補繳上訴裁判費,該裁定於111年7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考,惟上訴人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