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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宸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坤松 
訴訟代理人  黃詩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1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001
晁陞有限公司 
彭雲星
台中商業銀行內壢分行
110年4月5日
31,500元
N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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