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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松和油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慧 
代  理  人  彭舒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89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8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卷宗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支票附表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李文賢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桃園分行
110年7月11日
36,368元
AJ0000000
松和油壓機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