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344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萬芳環保清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萬芳環保清潔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院發文日期民國110年4月14日發文字號110年度司執字第23875號核發之「完整」薪資扣押命令影本。
三、請提出本院發文字號110年度司執字第23875號核發之薪資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即經債務人簽章之送達回執影本。
四、請提出第三人劉毅祥即林毅祥於110年4月1日迄今仍任職於萬芳環保清潔企業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