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4號
債 權 人 史柏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琮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兩造簽章之委託加工合約書(標的:PCB電路板全製程加工)。
二、債權人聲請狀所附「110年1月至110年11月各月份加工款發票金額明細表」所列各月份金額,究係含稅或不含稅金額之加計?應具狀敘明,同時敘明依兩造委託加工合約,究約定何方負擔稅款,併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債權人就其前項「110年1月至110年11月各月份加工款發票金額明細表」,應逐一補提110年1月至110年11月各月份之發票金額明細表(即各該月份之請款發票金額,應逐筆列明各筆發票票號及項目、數量、單價暨金額,最後再列各該月份之總金額;並同時提出經債務人簽章110年1月至同年11月份各月份之「加工物完工經驗收合格並交貨之證明書(應載明上開各該月份加工物完工驗收合格之項目金額及數量,且須與上開請款發票明細表所載相符)」以為佐證)。
四、請提出000234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