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924號
債 權 人 英泰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清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宗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龍宗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兩造簽章之載明工程名稱、範圍、項目、單價、數量、施工期限、金額、總金額等之系爭工程「合約書」。
三、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完工及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影本。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請具狀具體敘明系爭工程原約定總價若干?付款方式為何?是否依工程進階段付款?各階段之付款時點及付款條件為何?債權人請求給工程款新台幣124,000元,究屬何階段之工程款?
七、請具狀具體敘明債務人拒付本件請求金額之原因為何?係工程有瑕疵?逾期完工抗辯應處懲罰性違約金?單純拖賴?
八、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足資出認定之依據(若無法提出依據,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九、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