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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4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泓沐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泓沐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發文日期民國111年2月25日111年度司執助丑字第1375號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送達回執」、第三人柯惠珊自111年1月迄同年8月均任職於債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其所得資料、在職證明等),復未提出債務人收受存證號碼001447號存證信函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具狀陳報部分釋明文件,然仍未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發文日期民國111年2月25日111年度司執助丑字第1375號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送達回執」、第三人柯惠珊自111年1月迄同年8月均任職於債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其所得資料、在職證明等),補正資料不完整,釋明顯未完足,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