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661號
債 權 人 羽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明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國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吳國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利息起算日依據之釋明文件影本(若無法提出,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