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308號
債 權 人 劉志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駿勝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駿勝交通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劉承樹已死亡,故請提出駿勝交通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現任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具狀陳報其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請重新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聲證二」交通車費統計表及請款單影本。
三、請具狀敘明兩造間法律關係為何?究係租賃兼有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或尚有其他法律關係?並請提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623,20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符合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分列租金及費用項目、載明每月租金、費用金額、積欠月份起迄、各月份積欠金額、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五、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影本。
六、請提出存證號000089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收受後之覆
函。
七、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依據之釋明文件影本(若無法提出
,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