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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672號
債  權  人  福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福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成麟建材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成麟建材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債權人為第三人邱俊名維修完成系爭車輛之證明文件、債務人公司「承諾(同意)負擔(承擔)」如請求金額所示之維修費用之證明文件(須債務人公司有權代表之人為之承諾書或同意書)、債權人公司維修系爭車輛完成當日含拍攝日期系爭車輛之彩色照片、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經本院民國111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