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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639號
債  權  人  金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陳報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系爭貨物之訂購單(影本即可,但須完整足資認定)、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系爭貨物之貨單影本、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經本院民國111年12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