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814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逸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富逸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給付保全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金額共新台幣16,641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含稅或不含稅?出售器材殘值計算金額之依據為何?其計算方式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每月應繳保全費用金額、積欠期間、積欠保全費用金額、出售器材殘值計算金額、其他費用、總金額等,併請提出暨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