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823號
債 權 人 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繼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債務人鼎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57,441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
五、提出請求服務費金額與經兩造確認後之對帳明細表(載明服務月份、使用量、金額、總金額、發票等)。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七、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