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847號
債 權 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霖食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東霖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東霖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55,122元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應收運費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貨主受領貨物之日期、運費金額、總金額等,併請提出足資認定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東霖公司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