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5141號
債 權 人 李廷維即鑫曄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鑫曄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
李廷維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債務人金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642,594元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完整之「派遣人力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派遣人力之姓名、到班工作時間、依契約第五條區分早、中、晚班、加班否、約定每小時承攬金額、當日核算金額、總金額等,並同時檢附及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公司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