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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5208號
債  權  人  得恩光學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萍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鄒清揚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鄒清揚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111年12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致無法送達,不符合核發支付命令之要件,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