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5297號
債 權 人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圓海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圓海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院110年度司執助字第4165號強制執行程序中:
㈠民國111年2月24日核發之薪資「扣押」命令(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㈡110年度司執助字第4165號強制執行程序所核發之薪資「移轉」命令(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㈢前項薪資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請提出送達回執)。
㈣第三人JALLEN BARTIZO NARANJO(艾倫)自110年1月迄今,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其所得資料或在職證明或薪資扣繳憑單等)。
㈤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㈥債務人圓海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