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5523號
債 權 人 尚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尚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迺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迺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件請求金額為處罰性違約金,故請撤回另外利息之請求。
三、請提出存證號碼001660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應寄至債務人戶籍址)。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