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677號
債 權 人 金澤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丁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盛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聯盛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人交付系爭買賣標的物後,經債務人簽收出具之「驗收合格無瑕疵」證明書面。
三、請提出系爭000013號、000064號兩份存證信函之「回執」。
四、請具狀敘明:債務人已付部分買賣價金,其金額若干?其拒付剩餘買賣價金之理由為何?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